你的位置:首页 > 婚姻继承
婚姻继承   
    联系我们

    遗产继承的注意事项

    2016/6/12 14:40:52      点击:

    遗产继承的注意事项

    1、遗产分割时是否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按《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应如何分配遗产?

      按《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被收养人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指出:“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4、代位继承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按《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被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哪些情形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6、遗产保管人侵吞或损坏遗产怎么办?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存有遗产而且负责保管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遗产保管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执行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处分遗产。保管人不称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

      7、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或者其他人可以分得遗产吗?

      一般来说没有,但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